关于“奋斗者协议”,我与Cecilia的对话 2020/10/21

【我:】我说点有点道貌岸然的话,法律是不会为道德做兜底的。即使老板再怎么不尊重人,只要合同有效,劳动法没说不,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咱们指望不上劳动法明文规定996不合法,在某些场合这就是心照不宣的,或者说国人其实就是误解了996的真实含义,是在做事,而不是搞虚头八脑的不给下班。

【C:】啊,没有公证的手写协议,协议本身还违反劳动法。

【我:】没研究过劳动法,我去单位图书室借一本来。

【C:】法律不为道德兜底,但判定一份可能“违法”的可能草率的(手写,是否盖章)协议有效,有争议也是自然的。是否被胁迫,也存在争议空间吧。刚搜了一下,一些不知名的科技公司,也开始要求签奋斗者协议了。

在此贴出一些劳动法的相关条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我觉得很扯。因为这个微博的导向,似乎是劳动法应当保护劳动者免于这样的合同,实际上劳动法有这样的作用(证明你是被胁迫)而且你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要求赔偿。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法律是保护劳动者的,但是签订合同的人应当是认为企业傻逼而不是法律傻逼。

【C:】你先发完,我要等到吃午饭再回。

【我:】要判定这份劳动合同不合理——这件事是不合理的。因为除了他主张的东西是有违我们内心的,从形式上来说如果补了工资(这里不给发加班工资肯定是可以通过申诉的,只要能留痕,所以类似钉钉打卡之类的其实也有留痕的作用),当你跟老东家闹掰的时候,一定可以取得money!但是你如果还要在这个企业忍气吞声,可能就没有办法了。如果法院随便就判定一份合同不合理,这是对市场的扰乱,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亵渎。我认为这样的不公平不是由于合同或者企业老板黑心导致的,而是你只能选择这家福报公司,也就意味着1.自身能力是有限的,2.老板掌握了重要的生产资料或者资源(比如ali88)。这样的大厂,求职者都是前仆后继,已经是超出zf可以统筹的东西了(我认为属于市场资源分配的一个负效应)。法律是用来束缚公共权力的,不是用来扰乱市场的。故,虽然我认为这些大厂讨厌爆了,还是不希望有一天zf开始搞这些合同,不然这些企业可能是会使出更加下三滥的法子(比如搞劳务派遣!!)

【o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