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版日本修憲爭議科普
寫在前面
這是一篇還債文。 今年初高市早苗在解散衆議院的時候說是要“請國民決定要不要我當首相”、“想要推行會引起輿論兩極分化的政策”(但是不說是什麼政策),到了提前投票開始之後才亮牌說想修憲。結果大家也都知道了,自民大勝,單獨過2/3已經達到了衆議院的修憲門檻,她和小泉進次郎也第一時間說要修憲。當時基友問我是要修什麼憲,我答應他會寫篇文章講一下,但是真到動筆的時候又覺得自己知識不夠,於是又回頭補課去了,補著補著人就犯起了懶(喂),於是就拖了起來。眼看最近自民黨動作不斷,感覺再不寫就來不及了,於是終於說服自己克服懶病坐到了書桌前面,來寫一寫日本右翼(以自民黨爲樣本)到底是要修什麼憲。 自民黨想修憲由來以久,他們一直以來的觀點就是日本的憲法是由美國強加而不是由日本人親手制定的,所以要改。當然這個說法本身已經很有槽點,光是反駁就能寫成一大篇,但是本文重點不在這裡,因此就先略過。自民黨在2012年曾經提出過一份修憲草案,對日本憲法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改和增刪,內容十分之糟糕(要全部說明清楚可能能寫成論文,所以在本文裡大部分也會略過),引起強烈反彈,因此他們現在縮減成4點:(1)在九條中寫入自衛隊;(2)增設緊急事態條款;(3)補充關於選舉時的合區規定和關於地方公共團體的條款;(4)補充關於教育規定的條款。其中(3)和(4)的議論比較少,爭議主要在於(1)和(2),所以本文重點也會放在這兩點上。我會先放現行憲法原文(如果有的話),說明現行憲法有什麼爭議,自民黨想修憲的理由是什麼,2012年草案和現在的方案(下稱4點草案)各是什麼、有什麼問題,最後再說我的觀點。當然我不是專門學法律的,雖然我已經儘量參考專業意見(主要是關於九條),但仍然不敢保證一定正確,這一點請注意。還有就是這些爭議要展開說都是長篇大論,我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是在我認爲能大致說清楚的情況下儘量簡化。 那麼下面就從九條說起。
一、修憲爭議之九條(寫入自衛隊)
A.現行九條原文
現行憲法的九條內容很簡單,全文如下:
第九條 日本國民誠實地希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久放棄以國家權力發動的戰爭、武力威懾或武力行使作爲解決國際紛爭的手段。 ②爲達到前項的目的,不保有陸海空軍及其他戰力,亦不認可國家的交戰權。
B.現行憲法九條的爭議
一句話來說,就是自衛隊的地位問題。 九條的一項沒有什麼爭議,法律界、政府都認爲是放棄侵略戰爭。那麼爲什麼會有自衛隊的地位爭議呢,問題就出在九條的②,也就是對“戰力”怎麼理解上。而對“戰力”如何理解,就牽涉到對“爲達到前項的目的”這個語句如何解釋。目前針對這個語句的解釋有以下幾種派別:
a.只禁止侵略性戰力(自衛隊合憲派)
這一派觀點更重視文面解釋,即是法條說的是“爲達到放棄侵略戰爭的目的”而不保有戰力,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爲了進行侵略戰爭,那麼保有戰力是被認可的。按照這種解釋,自衛隊作爲日本的防禦戰力是合憲的。這一派的觀點又稱爲蘆田修正說,因爲包括“爲達到前項的目的”在內的一些語句是在參與憲法起草的蘆田均議員的提議下插入的。
b.禁止一切戰力(自衛隊違憲派)
這一派的觀點是,因爲要區分戰力是“防禦戰力”還是“侵略戰力”是極其困難的——因爲所有戰力在不進行侵略的時候都可以作爲防禦戰力,甚至可以把侵略扭曲爲防禦——所以要想切實達到放棄侵略戰爭的目的,就不能只是禁止侵略性戰力,而是需要禁止一切戰力。在這種解釋下,當然自衛隊就是違憲的(如果認定自衛隊屬於戰力的話,當然這又是另一個爭議點,在此不展開)。 另外這一派還有一個論據是,如果九條不是禁止一切戰力的話,那麼就應該在憲法中規定如何管理軍隊,而現行憲法中完全沒有任何這方面的記載,所以從一致性的觀點來看,也應該認爲九條禁止的是包括防禦戰力在內的一切戰力。
c.禁止一切戰力但有例外(也是當前政府解釋)
這一派承認九條禁止的是一切戰力,但是又由於憲法同時規定所有國民的權利在不違反公共福祉的前提下必須得到最大的尊重,那麼很顯然如果日本受到侵略,不進行自衛是肯定無法保障國民的權利的,因此必要最小限度的自衛戰力作爲例外應該被認可。
以上三個派別中,a由於和蘆田均本人在議會上的發言衝突(簡單說就是蘆田在議會上的發言否認了只是要禁止侵略性戰力),所以在法律界並不受到支持,普遍觀點認爲九條的戰力不保持指的是b,但是近年來由於國際局勢的變化,支持c的憲法學者也多了起來。
C.修憲的背景
經過上面的說明,應該不難理解自衛隊的地位在憲法上是不明確的。而另一方面,日本民衆對自衛隊普遍抱有好感,這也是自民黨想要修改九條的理由之一:自衛隊明明在民間的聲譽很不錯,卻被憲法認定爲(可能)違憲,這是很詭異的,所以要通過把自衛隊寫入憲法來解決這個(疑似)違憲的問題。 另外就是由於世界局勢日趨緊張(尤其是中國的威脅),不保有防禦戰力(即不把自衛隊寫入憲法)無法保護國民,現行九條的內容不符合實情,以及前面說過自民黨認爲現行憲法是美國強加的(即不保有戰力不是日本自願的),所以要修改。
D.自民黨修憲案
那麼自民黨想怎麼改呢。在2012年草案中自民黨對九條做了大幅擴充,明確寫出要設立國防軍,而在現在的4點草案中縮減爲寫入自衛隊。
1)2012年草案版(加粗的爲修改、擴充部分,斜體爲刪除部分)
第九條 日本國民誠實地希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久放棄以國家權力發動的戰爭,不使用武力威懾或武力行使作爲解決國際紛爭的手段。 ②前項規定不妨礙自衛權的發動。 第九條之二 爲確保我國的和平、獨立及國民安全,保持以內閣總理大臣爲最高指揮官的國防軍。 ②國防軍在完成前項所規定的任務時,依法服從國會的承認及其他管理。 ③國防軍除採取爲完成第一項所規定任務的行動外,還可依法執行爲確保國際社會和平與安全的國際合作活動或爲保護國民生命或自由的活動。 ④除前二項所規定的之外,關於國防軍的組織、管理及機密保持之事項,由法律加以規定。 ⑤爲在國防軍下屬軍人及其他公務員在履行職務時犯罪或犯下關於國防軍機密的罪行時實行審判,依法在國防軍內設立法庭。在此情況下,必須保障被告人向法院上訴的權利。 第九條之三 國家爲保護主權及獨立,必須與國民合作,保護領土、領海及領空,並保護其資源。
2)4點草案版(現行九條不變,增加九條之二)
第九條之二 前條規定不妨礙我國爲保衛本國的和平與獨立而採取必要的自衛措施,爲此,依法保持以內閣首長即內閣總理大臣爲最高指揮監督者的自衛隊作爲實力組織。 ②自衛隊的行動依法服從國會的承認及其他管理。
E.問題在哪裡(含個人觀點)
可以看到2012年草案(相比現行憲法)是非常激進的,簡單來說就是全面承認了軍隊。但是這個版本因爲已經基本不提了所以這邊不打算費太多筆墨,主要來看現在的4點草案版。其實如果單看這個草案的話問題並不大,基本上就是把前面提到的政府解釋寫成條文而已。但是爲什麼還是引起了廣泛的議論甚至是護憲行動呢,線索要從憲法之外找。 2015年,安倍政府修訂了一系列法律,放寬了自衛隊防衛出動的條件。如果按照現行憲法九條,即使是採用當前政府解釋,也不難判斷自衛權的行使受到嚴格限制,簡單地說就是只允許了個別自衛權,即只有日本本國面臨武力攻擊的時候才可以行使。而2015年的修法創設了“存立危機事態”的概念(高市早苗“台灣有事”發言時提到的也就是這個)——與我國存在密切關係的他國遭到武力攻擊,因此導致我國的存立受到威脅,國民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存在被顛覆的明確危險的事態——並認可在此事態下出動自衛隊,這就是俗稱的“解禁集體自衛權”。雖然這裡規定了存立危機事態的前提是“武力攻擊”,但是政府在國會答辯時又說動搖美日同盟或者石油危機等經濟上的原因也可以認定爲存立危機事態,這樣一來“存立危機事態”就變得很曖昧了。在這種現狀下,如果按4點草案那樣修改了九條會有什麼後果也就不難猜到了,那就是如果美國以集體自衛權爲由要求日本派出自衛隊到海外作戰,日本將無法拒絕,哪怕是不義的戰爭——就比如現在的情況。事實上,如果有關注日本新聞就會知道,在這次美伊戰爭中美國就要求過日本派遣自衛隊,高市早苗也是想要按照美國要求派兵的,就是因爲九條不允許才沒有成功。日本民衆正是從美伊戰爭中看到了九條修憲可能造成的後果,因此產生了強烈的抵觸。 我個人認爲,日本政府對九條的現行解釋是很合理的,而按照這個解釋,自衛隊是完全可以存在、也能夠保護日本國民的,並沒有修憲的必要。過去安倍晉三在被問及“把自衛隊寫入憲法後會有什麼改變”時的回答是“什麼也不會改變”,那麼既然什麼都不會改變,又何必要修憲呢?當然如果一定要說這樣有什麼問題的話,就是自衛隊的戰力符不符合“必要最小限度”會牽涉到是否違憲,而(如果違憲那麼)放任、默認違憲狀態會損害憲法的權威。 另外還有一點是,自民黨以“憲法是美國強加的”爲由想要修憲,可是集體自衛權的解禁和軍隊正常化都是美國所要求/所樂見的,不要“美國強加”的憲法,卻要爲了迎合美國而修憲,這豈不是很矛盾和可笑嗎。而且自民黨恐怕沒有想過的是,自衛隊之所以能獲得普遍的好感,正是因爲他們不能從事任何會招致批判的任務,如果修憲讓自衛隊隨同美軍海外作戰成爲可能,那麼結果恰恰是會損害自衛隊的聲譽的。 如果非要把自衛隊寫入憲法倒也不是不行,那就應該明確自衛權僅限於個別自衛權,不能留下可以擴大解釋的餘地。又或者更激進一點的做法是刪除九條的②,通過直接迴避是否保持戰力來迴避自衛隊地位的爭議(但是這樣改同樣會有無法拒絕美國出兵要求的問題,以及會令人對日本的動機產生懷疑)。 寫到這裡可能有人會說日本是美國的盟國,不能又想要美國的保護又不願意幫助美國。這個嘛,同盟是要互惠互利互相幫助這個道理是沒錯的,但是美國選擇在日本駐軍也不是純出於好心,同樣有自己的軍事和政治利益考量在內,何況日本也不是什麼都沒付出,美軍基地是日本給的地,領空也有一部分給了美軍,要不要把自己國民也賠上屬於兩國博弈的範疇,在這一點上爲自己打算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雖然現在的情況是政府很想把國民賣了)。何況按照右翼的邏輯,日本憲法是美國強加的,那麼既然美國當初同意了日本不保有戰力,日本人不給美軍賣命就更是天經地義了不是嗎。 所以總的來說,如果不考慮自衛隊在憲法上的地位模糊所帶來的心理不適(自民黨現在打的就是這個感情牌)——儘管我覺得按照現行政府解釋也不算地位模糊,而且本來修改法律就不應該拿感情作爲理由——九條修憲弊大於利,不如不修。 綜上,九條修憲大致就是這麼個情況,接著來說說緊急事項條款。
二、修憲爭議之緊急事態條款
A.修憲的背景
相比九條,緊急事態條款的修憲背景就比較單純,一句話說就是現行憲法沒有這個條款,自民黨主張這樣在發生大規模自然災害或傳染病之類的事態時,爲了能夠迅速應對需要確保國會的機能。另外一點就是其他國家的憲法中都有這個條款。 那麼自民黨心目中的緊急事態條款是什麼樣的呢,下面就來看一看。
B.自民黨修憲案
在2012年修憲草案中,自民黨新增了第九十八條和第九十九條作爲緊急事項條款,而在後來的4點草案中改爲在原有的第七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後補充關於緊急事項的內容。
1)2012年草案版(粗體是我標的)
第九十八條 內閣總理大臣在我國受到外部武力攻擊、內戰等造成的社會秩序混亂、地震等大規模自然災害及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緊急事態的情況下,在特別必要時,可依法召開內閣會議,發動緊急事態宣言。 ②緊急事態宣言必須依法在事先或事後獲得國會的承認。 ③內閣總理大臣在前項規定下未能獲得承認,或是國會表決應解除緊急事態宣言時,或是隨著事態推移而承認無必要繼續本宣言時,必須召開內閣會議,迅速解除本宣言。另外,如超過百日仍欲繼續緊急事態宣言,必須每隔百日事先獲得國會的承認。 ④關於第二款及前款後半段的國會承認,適用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同款中的“三十日以內”的部分均改爲“五日以內”。 第九十九條 緊急宣言發動時,內閣可依法制定具有和法律相同效力的政令,內閣總理大臣可以批准財政上必要的支出和其他處理,也可以對地方自治體的首長進行必要的指示。 ②前款所提政令的制定及處理,必須依法在事後獲得國會承認。 ③緊急事態宣言發動時,任何人都必須依法遵從國家和其他公共機關在導致該宣言被發動的事態下爲保護國民生命、身體及財產而發出的指示。在此情況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其他關於基本人權的規定仍然必須得到最大的尊重。 ④緊急事態宣言發動時,在宣言有效期間,依法不解散衆議院,兩院議員的任期及選舉日可以特別規定。
2)4點草案版
第七十三條之二 當認定國家處在由於發生大地震或其他異常且大規模的災害而導致無暇等待國會制定法律的特殊情況下時,爲保護國民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內閣可依法制定政令。 ②內閣在制定前項的政令時,必須依法迅速取得國會的承認。 第六十四條之二 當認定國家處在由於發生大地震或其他異常且大規模的災害而導致難以正常舉行衆議院議員總選舉或參議院議員的常規選舉的情況下時,國會可依法在獲得參政兩院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同意時特別規定其任期。
C.哪裡有問題(含個人觀點)
2012年草案版有多糟糕,我想具備邏輯思維能力的人都看得出來,那就是當執政黨佔有國會多數席位的時候,理論上就可以編造理由——比如像尹錫悅那樣宣稱反對黨是境外勢力想要顛覆民主——宣佈緊急事態,然後就可以無限延長緊急事態,從而無限延長議員任期,同時可以任意制定法律,並且能夠干涉地方自治,總結起來就是可以一步到位進入中央集權獨裁體制。 相比之下4點草案版看起來正常了許多,但是坑仍然存在。其中最明顯的一個坑就是——沒有退出機制。2012年草案版的退出機制雖然形同虛設但好歹是有的,到了4點草案裡直接沒寫什麼時候解除緊急狀態了,那麼理論上說就還是存在一旦認定緊急狀態就無限持續的可能性。 其次,雖然草案條文看起來似乎緊急狀態的前提是自然災害,但是仔細看條文的話並沒有規定災害的種類,只說了是“異常”“大規模”,而自民黨官網的說明材料裡也提及恐怖襲擊(現在我們都知道這是個筐了)、內亂等也應被認定爲緊急事態,也就是說這個“異常的大規模災害”仍然是有可能被擴大解釋的曖昧語句,尹錫悅政變劇本還是可以操作。 再次就是緊急事態下的議員任期,可以看到草案語句和2012年版一樣寫得是非常模糊的,目前據媒體報道自民黨的意向是延長一年,但是如果回顧歷史,日本曾在1941年頒佈了《關於延長衆議院議員任期的法律》,同樣是將衆議院議員任期延長一年,而在這一年裡發生了什麼大家學過歷史應該都知道了。所以,“在緊急事態下延長議員任期一年”這種想法,很難不讓人懷疑自民黨是否從歷史中吸取了教訓。並且哪怕認可延長一年的做法,也沒有最長年限或次數的限制,理論上仍然存在無限延長任期的餘地。 另一方面,由於日本本來就是一個災害多發的國家,因此本來就有應對災害的法律,如果緊急事態是爲了應對“大規模自然災害”,那只要修改現有的災害對策法,追加大規模災害時的應對措施也就足夠了,沒有必要對憲法進行改動。相比九條修憲我還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緊急事態條款的內容無論是2012草案版還是4點草案版都讓我這個在威權政府統治下長大的老中不能不誅心。
結尾
寫到這裡,關於九條和緊急事態條款的說明也就差不多了。不過臨到最後我還想解釋一點——可能有人在讀的過程中就有這個疑問了——明明現在自民黨談修憲的前提是4點草案版,爲什麼我還要把2012草案版也放出來? 答案就是,因爲這個草案至今還掛在自民黨的官網上,自民黨也從來沒有正式聲明他們已經放棄這版草案。並且高市早苗本人曾經在自己的博客裡推崇2012草案,從她一直以來的言論來看,可以判斷她的想法是沒有變過的。儘管這個草案對現行憲法的修改範圍很大內容也非常糟糕,可以說不具有實操的可行性,但是既然自民黨沒有明確聲明放棄、高市早苗的態度又是個司馬昭之心,那我就不能不懷疑自民黨的最終目標還是這個版本。簡而言之,就是我不相信自民黨修憲的動機是爲了完善法律。 今年有明防災公園的護憲集會有5萬人參加(以日本的政治集會來說算是很大規模了),其中很多是年輕人和女性,另一方面高市政府的民調支持率還是很高,雖然民調支持率並不是實際的支持率(和日本媒體做民調的方法有關,展開說又是一大堆了所以略過),但還是很難不憂心忡忡。我覺得日本的憲法是具有相當程度的理想主義的,雖然理想主義這個詞放在現在可能顯得有點不合時宜,但我個人還是希望能夠保持這樣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