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阅读小记

书名: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作者:PETER DRAHOS 出版社: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出版时间:2001 ISBN:1-85521-240-4

“that a philosophical attitude of instrumentalism should be our guide in constructing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es and theor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很显然,这套东西已经被踢出国内教材体系很久了。 但是当年好像也没好好学。 “视财产为物的观点在今天看来是荒谬的”,我捂脸我痛哭……对不起我全还给老师了。 也不能完全怪我,实在是每天都在挖空心思说怪话,说得多了自己都快忘了初心了。 “历史还告诉我们,知识财产与科学、经济发展之间的个厝是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是局部的而不是普遍的。”——要天天说怪话,说知识产权是驱动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说这玩意是不证自明的、普遍接受的,说先行示范区的优秀经验,说龙头企业的心得体会,总之只有这一个方向,不需要了解其他。

嘻,说正经的。

关于共有知识的论述是非常有意思的,当年就没完全get到里面的点。

作者提出来“有多少道德传统,有多少种谅解和多少种生活方式,就有多少种共有”,啊,醍醐灌顶。真的感叹大师不愧是大师,高屋建瓴,精准概括。我抠破脑壳也没想出来怎么表述这个意思,大师一句话就搞定了。 而被踢出教材体系的原因也很直接,比如其中论述创新性的部分,提到了某一种观点(仅仅是提到,并不是肯定这种观点),这个观点说,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力量来自个体和他们的决定,而不是来自集团、历史的力量、制度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然后提到说创造性行为是个人为其自身利益而做出的外在行为。这怎么能讲呢,这种东西在现在的环境下怎么在课堂上讲呢,简直是提都不能提。 尽管作者根本没支持这一观点。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创造者有“借用者”和“复制者”的角色属性,在强调个人在主张知识财产时的双重性。

我的理解就是一方面他把个性化的知识通过一定手段形成共有知识,这个可以理解为创造,但同时他的创造绝不是毫无依据的,要承认“巨人肩膀”的存在。当个人完全把自己当做“创造者”而忽略“肩膀”的作用时,就会天然地希望权力赋予他更多特权,来反哺这种“创造”。但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量,要去做权衡。经验告诉我们权力也是这样做的,但是不同地区的差异足以让人陷入迷惑境地。 但这种理解还是有点浅显,或者说不够学术。

佩蒂特的剖析思路是这样的: 首先这种观点认为社会本体论具有两个轴,垂直的轴涉及的是个人对社会客体的模仿程度,对客体在构造、力度等诸如此类方面的模仿;水平轴是关于个人的能力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人的互动。使用垂直轴阐释个人主义和使用水平轴阐释整体主义。——知道自己写报告为什么写得烂了。

作者整体上的结论是: 共有知识对于创造性活动至关重要,可以把它描述成一种资源,尽管它远不止于此。 这是一种不平常的资源,能通过使用和开发不断壮大力量。 在考虑共有知识的安排时,一个社会至少应该考虑两个目标。 第一,不能耗尽现有的共有知识。应该让尽可能多的抽象物保持公开使用。 第二,共有知识应该继续扩大。尽可能多的抽象物应当被加入进去。

常读常新,当年怎么就没品出来这层意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