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作自由”的小议论文

我对创作的观点始终如一:艺术创作不应拥有意志上的自由,而应当拥有形式上的自由。 何谓“意志上的自由”?我认为艺术创作应当承担引领人类思想道德进步的义务: 人类发展离不开“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四个要素。其中政治和经济主要起“维稳”和“增长”的作用,而人类社会想要产生突破性的创新,更多地就要依靠文化和科技。近几年科技进步带来的天翻地覆的变化,我们有目共睹。可我们也看到,科技发展带来了更多道德和伦理问题,也把一些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宿疾”翻上台面,还撕开了人们心灵上空虚的创口。 谁能在此时教化世人、帮助人类自身更好地面对这个日新月异的世界呢?我认为唯有文化。更具体点,便是文化中的艺术创作。 艺术创作自古以来便承担着引领人类精神走向的重任。它或者滋养人类的心田,或者讽刺批判现实,或者表达了创作者对某一观念的极致追求或者哲学思辨等等。这是艺术创作存在的根本目的,也应该是每一位创作者心里或多或少应该有的一条准绳。而倘若作者遵循意志上纯粹的创作自由而生产出无益于人类进步、甚至违背人类道德底线的作品,我不愿承认它为“创作”,而更愿意称它为“文字/图像堆积起的艺术物品”。JM的作品就属于此类,或者更甚,因为他的作品还具有商品属性,或许可以叫“艺术商品”。 既然JM的作品不属于创作,那么描写战争或者残害女性的作品就一定是反人类道德的“非创作”吗?当然不是。这就关系到“形式上的自由”。 我认为艺术作品不一定而且不可以只能表现所谓“正能量”的方面。同样是表现战争和残害人类,《黑太阳731》用同样残酷的手法揭露了战争的残酷和法西斯的暴虐。也许会有人觉得这个例子还是很“正”。那我再说个前阵子比较火的例子——《洛丽塔》。《洛丽塔》问世之时引起社会唾弃,各大出版社将其列为禁书,很多评论家认为这本书在为恋童癖平反,认为这部作品体现人类道德水平之低已经不能再低了。可作者“这本书的男主从头到尾就是个骗子”一句话点醒了文学学者。终于,人们从这本书的字里行间读到了男主的自我欺骗和丑恶,读到了小女孩的无助。这不再是一本描写美好爱情的作品,而成为了无情揭露恋童癖丑恶罪行的教科书。 我想说的是,艺术创作“形式上的自由”是指艺术创作的内容可以是不道德的、反人类的,也可以是不被此时此刻的社会大众所能接受的。只要作品在意志上符合前文的观点,即可证明它属于“艺术创作”。所以说对我而言《洛丽塔》叫创作、渡边淳一的色情小说叫创作,《下坠》也叫创作。创作的形式可能受到创作者个人知识、经验、所在环境、创作水平等等方面影响,但只要其人在向上向好的方向追寻进步,那就叫创作。而这种创作,是应当受到法律法规保护和社会支持的。 目前形势来看,需要政府治理的其实应当是滥用“意志上的自由”而生产的“艺术商品”。但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封建落后思想残余、人民审美水平过低、盗版横行、一刀切懒政等等,被打击的往往是遵循了“形式上的自由”的“艺术创作”。毕竟限制作品形式比探讨作品立意来得轻松而见效,而以少数几个人类的有限水平去审查所有艺术作品的核心思想,往往会引起更大的风波和更危险的政治环境。 所以我建议在艺术创作领域政府反应应当落后于市场反应,市场发现问题了、呼吁治理了才去治,其余时间不要管。反而应当在真正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领域去跑在前面,不要总是出了一些列大情况反应不及时然后挨骂。大家生活中兴风作浪百无禁忌,思想上却背着一身镣铐,不是本末倒置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