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从2023年起已持续两年多的时间,裹挟了性别,婚姻,法律,道德,司法标准等诸多要素。截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二审宣判时,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 的男方席某某已被羁押 712 天。该案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后,如今风波已经平息,可以对整个事件进行系统的回溯与分析,首先从公开信息梳理一下整个事件的时间发展脉络。
时间发展脉络
详见 𝕏 https://x.com/KarlF1848
案件细节
首先是一些比较重要的细节问题:前提如果默认法院的判决全都是客观事实,那么男方就是在女方明确表达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不仅是采取了一定的强制行为,还控制住了女方的手机,事后男方在女方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女孩子的母亲刚好打来电话,男方这时候才把手机归还,女方拿到手机之后马上向妈妈哭诉自己遭受到了强暴,女方母亲当时就问男方是不是强暴了自己的女儿,男方嗯嗯承认了,然后女方的妈妈就和男方商量说:你们家彩礼也没给,全在领证之前就强行发生了关系,这对女儿来说不太公平,女方的妈妈就提议:要不然五一假期之后就马上领证,那强暴这事也就过去了,同时要求男方补偿,女方在领结婚证的时候马上在房本里写上女方的名字,把房产证的事情提前一年,同时女方的妈妈在明知自己女儿已经被强暴的情况下还安慰并且劝说自己的女儿继续嫁给男方,男方一听觉得要回去和自己的妈妈商量一下,结果最后男方的妈妈和女方的妈妈对于房产证马上加名字这个事情没有谈拢,然后女方妈妈报警。
警察先和男方简要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事件发生的第二天,也就是5月3号,两家继续谈判,女方的妈妈和哥哥还是要求马上在房本上写女方名字,如果不答应,后果自负,最后双方依旧不欢而散,所以女方一家在5月4号早上再次报警,办案警方就告诉男方一家,如果协商不成,结果会很严重,男方很有可能会被抓起来,男方的妈妈也算勉强同意了,开始叫家人去拿房产证,5月5号上午,两家人在民政局门口等房产证,原本是打算证来了之后就领证结婚,并且马上添加女方的名字,但是女方一家子觉得实在等太久了,最终还是去找警察了,之后在警察局里的多方见证下,男方签下了一张欠条和一份保证书,欠条说要在2024年元旦前把剩下的彩礼钱全部付清,保证书上面保证一定会在婚房上给女方加名字,可是尽管有这两份男方签署的文件,但男方之后还是被警察采取了强制措施,再也没有出来。
争议焦点
该案中
- 男方的逻辑是,订婚加摆婚宴加一半彩礼,等于获得女方性资源,女方妈妈的逻辑是,订婚加摆婚宴加所有彩礼加房本名字,等于勉强获得女方性资源。
- 而女方的逻辑是,订婚加摆婚宴,加一半彩礼加登记结婚,等于可以获得女方性资源,按照一二审判决的逻辑是有且仅有获得女性同意才等于获得女方性资源,法律实务里的逻辑是,登记结婚之后,婚内默许男方获得女方的性资源,可以看出女方妈妈觉得只要男方给的钱够多,补偿到位就可以合法换取自己女儿的性使用权,即使女方当时是不同意的,但是只要钱到位,利益到位,那也可以一秒钟从不同意变成同意,可以追认,但是如果男方不愿意给,那她女儿又要变成不同意了,就要报警了。
- 在法院眼里,性自由不受金钱和房产证的干扰,中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根本就不承认在双方还没领证,并且女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在事后买到女性的性自由, 案件的判决在法律实践层面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恋爱关系中的性行为同样需要明确同意。
这个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打破了传统观念中”恋爱即代表默认性同意”的认知惯性。最初上热搜的时候,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是”都谈婚论嫁了还谈什么强奸”。
至于热议的婚内强奸话题,事实是在实务中,对于结婚之后的婚内强奸,往往对离婚诉讼还没宣判期间发生的强奸行为才予以立案。也就是在婚姻关系不正常的时候才会启动,并非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常发事件。
另外一个热议的问题是在刑事案件中往往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却展现出来的是疑罪从有,这么随意改变原则对于法治的天平是不可承受之重。不禁让人联想会不会造成骗婚诬告仙人跳类似案件的猖獗?法律的最高目的是政治,法律是服务于政治的,是统治的工具。而政治的目的是统治的稳定,从这件案子的结果来说,官方认为同诬告比起来,对于强奸的定罪标准提高会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就是:
1.订婚强奸入罪:可能会激励渣女骗婚骗彩礼同时又不同意性行为,导致男方人财两空。
2.订婚强奸出罪:激励骗婚渣男以订婚为根据,强奸后单方解除婚约又索回彩礼,使女方人财两空。
而后者更值得警惕,危害性更大。
在现实生活里也有过男方可能被诬告的强奸类犯罪,而且有的时候也不单纯是女方诬告的问题,而是公检法强行定罪,有一个案子,女方作为受害者,在法庭上都说男方没有强奸,法官还硬要说男方就是强奸了,那这完全就是司法惯性的问题,这方面出名的例子也有不少,比如江西南昌的齐振东案,有录音可以证明女方主动的情况下也只是给齐振东二审改判缓刑,而不是无罪判决.在现实生活中公检法机关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但是往往配合的情况要远远大于制约,一件案子从公安,检察院到法院手里往往都是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出现的问题进行掩盖。毕竟公检法不分家,很多部门领导甚至都是轮换的。于是一旦出现这种问题,承认错误就意味着要有各个部门一大批人受到追责,于是争相掩盖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也会损害统治者的公信力,但事情发展到今天,反而更加损害公信力。不过广大群众在经历近几十年混乱腐败的司法环境后也很难会对统治者产生公信力的期待了。
法律问题
社会学上有一个概念叫塔西托陷阱:指当政府部门或组织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或假话,做好事或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社会都会给出负面评价。这个案件所折射出的官方的态度和广大群众的质疑,恰恰验证了这个概念。所以与其说这是一场社会舆论事件不如说是一场统治危机,一起官方和民间的巨大撕裂和对抗。
受到性压迫的群体里女性是多数,但恰恰就是那些极少数的人的诬告新闻,才会引起流量的关注,造成了所谓的男女对立,导致了整个社会对那些真正正在被欺凌的女性同胞写的小作文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所以在降低入罪门槛的同时,更应该要在其他方面予以同步的更新,就是对于那些诬告和拿性问题造谣的人,应该予以和强奸罪同样程度的刑事处罚, 最近澳门起诉了一大批类似的强奸诬告案,调查发现:这些案子的加害人大部分是内地女性,间接表明此类问题在内地不是没有发生,而是甚至已经形成了趋势但被内地不同的司法标准掩盖了过去。
目前司法实际对性侵类案件的裁判标准,第一是在性侵案件中,重言辞证据,轻客观证据,已经成为了裁判的惯例,第二是性侵案件中,关于男方是否构成性侵的认定标准,已经从男方是否有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过渡到了男方是否有在发生性关系前得到女方明确的性同意 。
第一在性侵类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双方是否有发生性关系,主要是看言辞证据,双方是怎么说的,说的内容,再按其他证据是否能予以佐证 ,司法鉴定只起到一个佐证的效果,比如在本案中,客观上是对男方有利的证据,但是法院并未采用这份证据, 女方处女膜完整和未检出精液在实践中也出现过处女膜完整和未检出的精液构成强奸的案例,这就给证据的判定又增加了难度。而且我国在对待性侵类的案件采取的是插入说,也就是这些证据影响的是既遂和未遂的问题。于是在性侵类的案件里,言辞证据是核心,客观证据是辅助,这说来有点反常识,但就是恰恰在此类客观证据最少的刑事案件中有客观证据,客观证据反而成了辅助,这就是目前客观存在的裁判标准。
第二点即对于性侵的司法认定标准,已经从论证男方是否有强迫女方,过渡到了男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有得到女方的性同意,此类案件今时不同往日,现在女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只要有初步证据能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后续警方直接羁押你都是有可能的,具体看经办人员的态度,然后审查重点就在哪呢,在于男方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你发生性关系时是经过女方同意的 ,你有没有证据证明你得到了女方的同意,如果你没有证据,那你是不是在女方还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还没答应的时候就跟人家发生性关系了呢,你没有得到同意,不就是对方没有同意吗,然后在此类案件中,女方之所以报案,通常是双方存在一些矛盾,这些矛盾可能是因为男方存在性侵行为导致,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办案人员看事后双方还吵架了,认为如果不是性侵,为什么会闹矛盾呢?目前的裁判标准在这个阶段,其实是社会思潮的结果,而这次事件在石头落水之后还就将激起了无穷的涟漪 。
2017年翟欣欣仙人跳案发生。2020年,抖音坐拥千万粉丝的博主小慧君,为了低成本和公司解约,就在社交媒体上造谣自己的老板对自己进行性骚扰,并且声称没有任何女孩子会拿自己的清白开玩笑,最后老板花了几年的时间证明了自己的清白, 2024年,江苏省无锡市,有一个妈妈造谣蛋糕店老板猥亵了自己三岁的女儿,说她脱了自己女儿裤子好几次,并且声称不会有妈妈拿自己女儿的清白来造谣,后来证明了蛋糕店的老板在被举报的时间里根本就不在蛋糕店,而且这个造谣的妈妈竟然在无锡公安局发布了带有详细证据的官方通告之后还在造谣,还在用女儿捞钱,更有甚者还有杭州某女子做梦梦到自己被同事性侵报警。前面还都只是比较出名的例子,在大同订婚案后影响,仅因不同意房本加名,杭州一男子被相恋5年女友告强奸,羁押七天后取保候审 , 案发前一晚,该男子从苏州驾车到杭州与异地女友相见,女友在酒店开房,两人打牌,酒店监控显示两人进出酒店时极其亲密,并无争吵,而在次日男子答应了38万彩礼后,因房子加名谈不拢,男子摔门驾车离去,而后男子就接到杭州警方传唤,其女友控告其强奸,虽然各种监控和微信聊天记录都表明双方未自愿发生关系,但性同意可以撤销,只要女方强硬控诉男方强奸,那男的想脱身就很难,这也是现在很多强奸案的真相,在现在的刑侦和法制高压下,传统意义上那种暴力胁迫,药物控制的强奸案已经很小了,反而这种自愿发生关系,事后因没有达到目的而,控告男方强奸的成为常态。
风波过后再回看历史,有必要了解一下马锡五审判方式,它是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套便利人民群众的审判制度。由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首创。主要特点:(1)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2)手续简单,不拘形式,方便人民;(3)审判与调解相结合;(4)采用座谈式而非坐堂式审判。如果审判者能够做到深入调查,实事求是。那么这样的情况在事件的一开始就会被避免,自然不会发展到后面的骑虎难下,民怨沸腾。从另一方面此次事件也折射出农村天价彩礼,骗婚,以及年轻人结婚难,生育意愿低的社会性问题,我们知道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当市场经济的旋风来临,人们行为的标准变为是否对己有利,于是进行精打细算,婚姻变成了商品交易。订立婚姻契约也变成了互相掂量对方对自己的价值,自由恋爱逐渐被异化。通过几条政令,几部法律,几句倡导这些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法,或者依靠一双强有力的暴力机关大手去调整也是根本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而是要防患于未然,消除这种套利的空间,去改变这种以金钱利益为导向的社会风气。让群众从自发的金钱导向转向为自觉的摒弃这种行为方式。但这些,无不需要完成社会进步的巨大变革。许多社会现象的发生恰恰是矛盾逐渐激化的外部证明,而矛盾的存在和社会进程的变革不是人为意志可以转移的,历史在跌跌撞撞中,终将迎来它的必然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