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何思考性别议题——概念混淆、隐含假设、责任倒置和逻辑谬误

结构和个人

常见的表达:你说「女性是被压迫的」,但是男性肯定也有被女性欺负的,也有压迫和恶劣对待男性的女性,诸如:女性家暴男性,女性犯罪分子杀害男性,女性领导压迫男性下属。

首先,暂且搁置「女性对男性的压迫」是否是「真实的压迫」这个问题,必须承认「被女性欺负的男性」在观感上和一般体验上是一定存在的。比如,在亲密关系中PUA的受害者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但是,更为根本的问题是:当我们说「社会对女性而言是结构性不平等」「男性压迫女性」的时候,我们并不否认存在有与大背景、大结构不相同的个案。女性可以是家庭暴力的主体,黑人可以是校园霸凌的主体,但这都不能改变女性和黑人是被压迫、被歧视的群体这一事实。

同一个群体之内个体的差异,远比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要大得多,二者也并非一个层面的问题,用个体层面的讨论否认群体层面的结论,以「结构性事实」推导「个人行为」,在逻辑上无疑是错位而无效的。进一步说,这种举例实际上忽略了二者「在数量上的非对称性」,从「有/无」的角度而言,自然是两种情况都有,但是两种情况是「1:1」还是「1:50」,结论就大为不同了。

其次,当我们举出「女性为压迫者」的例子时,必须要考虑其中的压迫是「基于性别的压迫」,还是「性别只是一种偶然的分配」。例如,在女性领导压迫男性下属的例子中,前者对后者压迫性权力的来源是「等级」而不是「性别」;在女性杀害男童的例子中,前者对后者权力的来源是「年龄产生的生理能力差异」而不是「性别」。当然,社会事件中的因果关系大多难以简单析分,其中的复杂性在公众号「青行灯不会做饭」的推送「性别问题和因果关系」中有清晰的说明。

但是,这样分类的尝试无疑也是有益的,可以将某些分类较为明显的事件排除出讨论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可以发现在男性作为施暴者的案例中,这样的思考方法极为常见:比如在唐山事件中,争论就集中在一事件产生于「黑社会组织对一般人的压迫性权力」,而不是「性别」。所以,当有人举出「女性是施暴者」的案例时,应用同样的思考方法自然是合理的。

「当下策略」和「长期策略」

常见的表达:为什么让「女性保护好自己」是错的,「教育男性不要犯罪」是正确的?我们都知道少走夜路、财不外露,去犯罪率高的地方要小心,这时候我们从来不会想着要「教育犯罪分子」,那么,教育「女性保护好自己」又有什么错?

这一表达的问题是,混淆了「当下策略」和「长期策略」,并且进行了不恰当的类比。对于性别问题而言,可以更准确地将这辆中策略表述为:「女性在父权制社会下求生存的当下策略」和「女性追求解放的长期策略」。在充斥着性别暴力和父权压迫的社会当中,女性求生存的策略当然是「保护好自己」,尽量减少对于个体的风险——正如在街上走的时候要避开建筑工地防止高空坠物一样。但是,女性长期解放的策略一定是消除父权制、性别暴力和性别歧视等等压迫机制——正如诸种规范要求建筑工地保证安全,而不是要求所有人避开建筑工地行走。

上述表达就混淆了两个层次的策略,将「女性长期解放的策略」和「犯罪率高的地区保证自身安全的当下策略」进行了横向比较,是完全错误的类比。在犯罪率高的地区少走夜路、财不外露,是个人在这一区域生存的「当下策略」,要求解决犯罪问题、降低犯罪率才是这个区域发展的「长期策略」——长期策略所指向的对象仍然是罪犯而不是夜里走路的行人,正如消除父权制压迫指向的是男性而不是女性。

支持A≠不支持B

常见的表达:为什么你在这里只说性别问题,不说其他问题,阶级问题、少数族裔问题、公权力滥用问题难道都不重要吗?你说「男性压迫女性」,你为什么否认这里面明明白白的法治问题,把问题引向性别对立?

首先,由于时间、精力、注意力各种各样的限制,一篇文章、一段话里只能讲一个主题,这是在小学时候就讲授过的对写作的要求。以这种客观限制为由,主张作者是「有意忽略其他问题」,自然是荒谬至极。退一步说,如果评论者的实现没有放在「作者说了什么」上,而是放在「作者没说什么」上,就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去说明「为什么作者应该把这部分加入讨论」。能写的内容、能用的分析视角和工具都数不胜数,「写」需要充足的理由,「不写」则不需要理由。我们需要的是很多深耕一个主题的人,而不是一个泛论所有主题的人——博物学家的年代似乎已经远去了。

单纯地质问作者「为什么不写某议题」而并不说明理由,只不过是在尝试模糊问题的焦点,并没有真诚地想去解决任何问题——若评论者认为补充其他的视角是有意义的,或者其他视角是更重要的,说出理由、提出论证方能对解决问题有积极意义。评论者若想切实地推进公共讨论、解决问题,就应当负担起论证责任,说明「为什么作者未涉及的主题对于解决问题是重要的」,而不是由作者来证明「这个主题是不重要的」。其理由正如前文所述,未写的主题是数不尽的,可以冒出来无数个评论者要求作者来证明未写的主题「不具备关联性」,作者的论证责任于是无穷无尽。

其次,既然不写不代表「有意忽略」,就更不代表「不支持」。自己在之前的文章中也谈到过,这种「说A就不能说B」的陈述,实际上建立在「A和B之间存在资源竞争,是零和博弈关系」的事实假设之上。A(50分)和B(50分)饱和地占据了所有资源(100分),A的提升只能由B的牺牲来实现,这就推导出了「谈性别议题就是否定法治议题」的结论。

性别的等量代换

常见的表达

其一,常常以一种讥讽和阴阳怪气的态度,在主张平权的文字中将「女性」全部替换为「男性」,通过替换后的文字的荒谬性,尝试表达「你看这些文字对男性的要求多么可笑」这样的观点。

例如,知乎上一篇「女人,请为支持女权做35件实事」的文章,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尽管「隐含假设」是这篇文章的最大问题,仔细读过会发现,其中还包括了受害者有罪论、忽视系统性恐惧、污名化「女性气质」、女性刻板印象等问题)。

其二,将某一社会事件中男性施暴者和女性受害者的性别反转,或将受害者由女性转为男性,通过「结果很可能不会改变」来说明并非性别问题。

笼统地来讲,这两者共同问题即在于其表述当中存在一个隐含假设:认为「男性和女性可以在词汇上等量代换」,即是进行了「男性和女性之间没有结构性不平等」的假设。但两种表达之间似乎又有微妙的差异:

对第一种表达,其逻辑可以被重述为:如果你对女性提出A要求,这种要求看起来很可笑、很荒谬,就可以证明A要求对男性来说同样是可笑的、荒谬的,所以是不合理的。举例而言,为了证明「男性在公共场合中应当为女性留出空间」这一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会将这句话改变为「女性在公共场合中应当为男性留出空间」,使得其变得可笑荒谬。

应当如何分析这种逻辑?「A对女性如何,所以A对男性也如何」的逻辑,实际上将男性和女性置于完全对等的位置,完全无视了既定的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并且,这种荒谬感的产生,也恰恰佐证了男性和女性之间存在的结构性不平等。正因为在公共场所总是男性占据大量的空间,总是男性作为「贴近女性」的性骚扰的施暴者,所以女性从来不需要「给男性留出空间」,其只能不断地选择尽可能地远离男性,免于恐惧感和实际发生的性骚扰。正因为男性占据的空间永远是过剩的、男性永远在侵占女性的私人空间,所以「女性在公共场合中应当为男性留出空间」这个要求变得极为可笑。

第二种表述分析起来则会相对复杂一些。

首先,正如前文所说的,存在有「基于性别的压迫」和「性别只是一种偶然的分配」两类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中,性别对换确实不会产生差异,因为其确实也与施暴者和受害者双方的性别分配没有必然联系。

其次,在「基于性别的压迫」当中,也会有人主张进行性别代换,而事件仍然会发生。例如,在唐山事件中,「性骚扰」是明显的基于性别的压迫行为,如前所述,可以有两类置换方法:(1)施暴者和受害者性别的置换:一群女性骚扰一个男性不成,围殴这个男性;(2)受害者性别的置换:一群男性骚扰一个男性不成,围殴这个男性。只要这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是成立的,都可以否认这是「基于性别的压迫」或者是「性别问题」。

在进行如此的置换之后,紧接着提出:这样的事情同样是会发生的,所以不是性别问题——不确定在认真思考之后,是否真的有人会得出这样的答案。当然,必须承认大千世界什么都有发生的概率,但这种观念也使得「会发生」变得没有任何论证价值;重要的是,发生的概率如何、是否是系统性和结构性的。

我们能看到,绝大多数人都不认为「女性围殴男性」是经常发生的,所以也很少见到这样置换的例子;而对于第二种置换而言,我自然不否认男性对男性的性骚扰是客观存在的,对个人而言也是重要的,但是其与「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在结构上显然不处于对称的地位——在这里再次重提前文谈到的「群体和个人」的分野,结构性的少数并不代表少数中的每一个人的经历是不重要的,二者根本不属于同一个层次。

所以,当「结构性不平等」被作为前提来考虑的时候,「等量代换」的逻辑也就崩塌了。